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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法律风险手册】下载_2012-10_杨连庆、 肖和森 中国财富出版社 (2012-10出版)_杨连庆

《物流企业法律风险手册》【物流企业法律风险手册】下载_2012-10_杨连庆、 肖和森 中国财富出版社  (2012-10出版)_杨连庆

《物流企业法律风险手册》

出版时间:2012-10
出版社:杨连庆、 肖和森 中国财富出版社 (2012-10出版)
作者:杨连庆
页数:260


《物流企业法律风险手册》前言[E]

关于如何预防、识别、控制、解决公司运营中面临的法律风险,一直就成为公司管理的重大课题而被企业界所持续关注,尤其在当今国内法制环境正处于剧烈变革的大背景下,公司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已经呈现出种类越来越多样化、发生几率越来越频繁化、解决方式越来越复杂化的特点,法律风险管理已经成为公司经营所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重大问题,必须被纳入到公司整体战略管理的范围之中。现代物流业目前已经发展为一个复杂的综合体,包括运输、仓储、配送、包装、装卸、加工、承揽等环节,由于每个环节当中以及环节之间关系的日益复杂,导致物流企业法律风险也随之日益复杂,为物流企业的生存发展不断带来新的危及和隐患。于是,强化物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就成为现代物流企业风险管理的要点之一。为了进一步提高物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能力,指导物流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工作,北京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与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联合编撰了《物流企业法律风险手册》,该手册通过对物流企业在实际工作中所遇到的100个法律疑问的提出及讨论,运用专业手段对上述疑问和困惑加以收集、整理、遴选和归纳,并总结出不同表现形式的法律风险点,然后逐一进行定义、剖析和破解,指出风险的构成、特征以及相应的防范及解决措施,使物流企业可以通过查询《手册》就可以初步获得防范及解决法律风险的能力和技巧,从而实现物流企业远离诉讼、安全经营的目标。

《物流企业法律风险手册》内容概要[E]

目前,现代物流业已经发展为一个复杂的综合体,每个环节当中以及环节之间日益复杂的关系导致物流企业法律风险也随之日益复杂,为物流企业的生存发展不断带来新的危及和隐患。为了进一步提高物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能力,北京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与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联合编撰了《物流企业法律风险手册》,该手册通过对物流企业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在运输、仓储、配送、包装、装卸、加工、承揽等几大环节方面所遇到的100个法律疑问的提出,运用专业手段进行了逐一的定义和讨论。

《物流企业法律风险手册》书籍目录[E]

第一部分货物运输(上) 1.1未签订书面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风险 1.2承运人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时的法律风险 1.3货物包装要求约定不明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1.4托运人托运不明或者违法货物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1.5托运人未申报货物价值或申报过低,货物毁损时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1.6承运货物外包装完好而内部毁损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1.7承运人承运危险品时的法律风险 1.8承运人未使运输工具处于适于运输状态的法律风险 1.9承运人未尽管货义务的法律风险 1.10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路线的法律风险 1.11承运人未向收货人履行到货通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1.12承运人未适当向托运人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1.13承运人迟延交付货物的法律风险 1.14托运人要求返运货物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1.15承运人结算运费的法律风险 1.16承运人对送货单回单管理不善导致的法律风险 1.17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 1.18误交付导致承运人承担的法律风险 1.19承运人不当行使留置权的法律风险 第二部分货物运输(下) 2.1承运人转移运输合同中主要义务的法律风险 2.2承运人委托他人运输的法律风险 2.3实际承运人因货物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2.4托运人解除运输合同致承运人损失的法律风险 2.5超过诉讼时效请求赔偿的法律风险 2.6运输合同约定的承运人赔偿原则与法律规定相冲突的法律风险 2.7承运人未按照约定条件交付货物的法律风险 2.8托运货物丢失或毁损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2.9运输货物毁损,承运人未举证证明毁损原因的法律风险 2.10托运人申报不实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2.1 1 运输合同中未约定货损赔偿额或计算方法的法律风险 2.12运输合同中承运人赔偿限额约定无效的法律风险 2.13货物损耗是否属于合理范畴导致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2.14承运人代托运人向收货人收取货款的法律风险 2.15承运人转委托他人代收货款的法律风险 2.16承运人向收货人追缴货款的法律风险 2.17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签发预借提单或倒签提单的法律风险 2.18海上货物运输保函换清洁提单对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2.19海上货物运输中收货人以保函提货对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2.20多式联运中实际承运人证明货物毁损发生区段的法律风险 2.21 多式联运经营人不具有货损区段免责适用资格的法律风险 第三部分仓储保管 3.1仓储合同关系与其他合同关系发生混淆的法律风险 3.2保管人未签发仓单的法律风险 3.3 仓储合同中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法律风险 3.4保管人仓库不符合约定的仓储条件导致仓储物毁损的法律风险 3.5 保管人未对仓储物采取妥善验收导致的法律风险 3.6保管人保管易变质物品或危险物品时的法律风险 3.7保管人未履行异状告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3.8仓储业务中,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相符导致的法律风险 3.9违反约定程序提取仓储物致保管人承担的法律风险 3.10保管人以“不可抗力”为免责理由的法律风险 3.11保管人提存逾期未提货物的法律风险 3.12仓单背书转让的法律风险 3.13保管人行使紧急处置权的法律风险 3.14保管人无单放货的法律风险 3.15租赁违规仓库用于仓储的法律风险 第四部分劳动人事 4.1劳动、劳务关系相混淆导致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4.2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4.3没有与劳动者当面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4.4劳动者具有多重劳动关系导致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4.5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的法律风险 4.6用人单位没有制定《员工手册》的法律风险 4.7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金的法律风险 4.8用人单位主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4.9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致用人单位损失的法律风险 4.10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法律风险 4.11用人单位未与员工订立保密协议的法律风险 4.12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待岗的法律风险 4.13职工发生工伤导致用人单位的法律风险 4.14承揽关系与雇用关系相混淆导致的法律风险 4.15企业临时用工的法律风险 4.16物流企业向其雇员追偿损失的法律风险 4.17用人单位未依法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风险 4.18用人单位支付加班费的有关法律风险 4.19用人单位采用综合计算工时制的法律风险 4.20用人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不定时工作制的法律风险 4.21物流企业对驾驶员疏于管理导致的法律风险 第五部分其他法律风险 5.1 因挂靠车辆导致的法律风险 5.2出借或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法律风险 5.3货运代理企业被认定为承运人的法律风险 5.4货运代理人因履行合同过错承担责任的法律风险 5.5多重转委托致货运代理人的法律风险 5.6货运代理人具有双重代理身份的法律风险 5.7因货物装卸导致的法律风险 5.8装卸货物迟延的法律风险 5.9装卸货物时货物毁损导致的法律风险 5.10在港货物发生毁损因港站经营人免责导致作业委托人的法律风险 5.11承运人购买货物运输保险的法律风险 5.12承运人签订物流责任保险合同的法律风险 5.13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不明确导致物流企业的法律风险 5.14保险理赔时确定损失数额的法律风险 5.15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导致实际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 5.16保险利益不明确的法律风险 5.17使用格式条款签订保险合同的法律风险 5.18保险合同成立及生效时间不明确造成投保人的法律风险 5.19物流企业疏忽履行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的法律风险 5.20转让或受让保险标的财产的法律风险 5.21 被保险人未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的法律风险 5.22物流企业跨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风险 5.23运输途中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物流企业的法律风险 5.24运输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物流企业的法律风险

《物流企业法律风险手册》章节摘录[E]

版权页: 防范措施 对于托运人而言应当做到:①在缔约时,一定要向承运人声明货物的真实情况,并载明货物的包装情况;②在所签订的运输合同中还应约定有关包装的处置方式,如防潮、轻放等;③托运贵重或重要货物时,托运人可以让承运人参与对货物的包装,也可以直接委托承运人代为包装;④托运人应提示收货人,货到时应先打开包装检验货物完好后方能签收,如有货损应立即向承运人作出声明。 对于承运人而言应当做到:①在缔约时,应检查托运人的包装方式是否已经足够保证货物装卸、运输安全;②在缔约时,承运人可以将货物包装外表面完好但内装货物毁损作为免责隋形记载于合同之中;③在接收托运的货物时,尽到自己的注意义务,即在可能的范围内检查货物是否与合同约定的一致,并应仔细检查货物包装是否妥善、表面是否完好;④如果在接收货物时,承运人发现内装货物与合同不符或者其外包装毁损可能导致其内装货物毁损,应立即以约定方式通知托运人或者货主有关情形并让其检查并重新包装,也可让前手交货人出具有关保证,否则应拒绝运输;⑤如果在运输途中,货物发生毁损或者包装破损疑似导致货损,承运人应当在采取必要减少损失措施的同时,如实通知托运人或货主,以降低或免除自身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1.7 承运人承运危险品时的法律风险 风险解读 承运人在从事危险品的运输时,托运人应当办理危险品运输的许可手续。托运人一般应当在承运人开始货物运输前向承运人及时提供这些手续,对于托运人没有及时提供许可手续或者提供的手续不完备,给承运人造成损失的,托运人应当赔偿。如果托运人没有对危险物品妥善进行包装、作出标志或标签,或者没有将有关危险物品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及时提交承运人,承运人可以拒绝进行运输;如果是在运输过程中发现托运人所托运的货物属于危险物品的,承运人也可以采取各种必要措施避免损失的发生。即使托运人办理了合法手续,承运人也知道危险物品的性质并且同意运输的,但在运输过程中该危险货物对于运输工具、人员的安全和其他货物造成危险时,承运人仍可以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给托运人造成损失,承运人也可以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因此而给承运人造成损失,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负赔偿责任。

《物流企业法律风险手册》编辑推荐[E]

《物流企业法律风险手册:常见案例100》是北京物流公共信息平台与北京市博融律师事务所为了进一步提高物流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能力,指导物流企业实施法律风险管理工作而联合编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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