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法律知识分册-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
《综合法律知识分册-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
出版时间:2008-4
出版社:经济科学出版社
作者:周渝波 著
页数:425
《综合法律知识分册-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内容概要[E]
为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发展和规范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国家于1997年建立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须经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获得。自1998年以来,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已组织了八次,2008年10月将举行第九次考试。希望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踊跃报名,积极准备,认真应试,共同为我国企业法律建设作出贡献。
为了适应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发展需要,编委会总结历次考试的情况,同时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在国家重点企业积极推进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的进展理论,结合近一年来新制定或修订的法律法规,组织部分专家和有关人员对《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作了修订,增加了新通过的《反垄断法》、《劳动合同法》等重要内容。新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按全国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的科目设置,仍分为四册,即综合法律知识、民商与经济法律知识、企业管理知识和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新版《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立足于法律顾问素质与实际能力的提高,尤其着重介绍了与法律顾问工作实际相关的内容,在体系及内容安排上都充分考虑到该套用书的阅读对象,在注意学科科学性、系统性的同时,注重基本理论与法律顾问实务的结合,对应试人员应当掌握的各学科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阐述,具有较强的指导性和适用性。
《综合法律知识分册-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书籍目录[E]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第一节 法律概述一、法、法律的概念二、法律的基本特征三、法律的作用四、法律的分类第二节 法律规范一、法律规范的概念二、法律规范的结构三、法律规范的种类第三节 法律渊源一、法律渊源的概念二、我国法律渊源的种类三、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四、我国法律的效力第四节 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概念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三、我国的法律体系第五节 法律制定一、法律制定的概念和特点二、我国法律制定的原则三、我国的立法体制四、我国法律制定的程序第六节 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概念和作用二、法律解释的种类三、我国的法定解释第七节 法律实施一、法律实施的概念和基本形式二、法律适用三、法律遵守第八节 法律关系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二、法律关系主体三、法律关系客体四、法律关系的内容五、法律事实第九节 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一、法律责任的概念、特点和分类二、承担法律责任的原则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四、法律制裁的概念和分类第二章 宪法第一节 宪法的概念和特征一、宪法的概念二、宪法的特征三、宪法的分类第二节 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宪法的指导思想二、宪法的基本原则第三节 国家性质、形式和经济制度一、国家性质二、国家管理形式三、国家结构形式四、经济制度第四节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公民的概念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概念和特征三、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四、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五、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六、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第五节 国家机构一、国家机构的概念二、国家机构的组织活动原则三、国家机构的组成第三章 行政法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特征二、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三、行政法律关系四、行政行为五、行政程序六、行政责任七、行政救济第二节 行政许可法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二、行政许可的原则三、行政许可的设定四、行政许可的实施五、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三节 行政处罚法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四、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五、行政处罚的管辖六、行政处罚的适用七、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八、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四节 行政复议法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复议的范围三、行政复议的申请和受理程序四、行政复议决定第五节 国家赔偿法一、国家赔偿概述二、行政赔偿三、刑事赔偿四、国家赔偿方式和标淮第四章 行政诉讼法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二、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二、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其他行政案件三、人民法院不受理的行政案件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一、行政诉讼管辖概述二、管辖的种类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一、行政诉讼当事人二、原告和被告三、第三人四、诉讼代理人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一、举证责任二、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审查和保全第六节 起诉和审判——起诉二、起诉的期限三、行政案件审判的特点第五章 刑法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一、刑法的概念二、刑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犯罪一、犯罪的概念二、犯罪构成三、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四、犯罪停止形态五、共同犯罪六、罪数形态第三节 刑罚一、刑罚的概念和种类二、刑罚裁量三、刑罚执行与消灭制度第四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征三、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内容第五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概念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特征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的内容第六节 侵犯财产罪一、侵犯财产罪的概念二、侵犯财产罪的特征三、侵犯财产罪的内容第七节 贪污贿赂罪一、贪污贿赂罪的概念二、贪污贿赂罪的特征三、贪污贿赂罪的内容第八节 渎职罪一、渎职罪的概念二、渎职罪的特征三、渎职罪的内容第六章 刑事诉讼法第一节 刑事诉讼法概述一、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与渊源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国家专门机关依法行使原则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三、依靠群众原则四、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五、对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六、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七、人民检察院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原则八、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九、审判公开原则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十一、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十二、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原则十三、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十四、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第三节 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一、刑事诉讼中的国家专门机关二、诉讼参与人第四节 刑事诉讼基本制度一、刑事诉讼管辖二、刑事诉讼中的回避三、辩护四、刑事证据五、强制措施六、附带民事诉讼第五节 立案、侦查和起诉一、立案二、侦查三、起诉第六节 刑事审判和执行一、刑事审判二、刑事执行第七章 资源环境与科学技术法律制度第一节 自然资源法一、自然资源法律制度概述二、自然资源法律制度的基本制度三、土地管理法四、水法五、矿产资源法六、森林法七、草原法八、节 约能源法九、其他自然资源法第二节 环境保护法一、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三、大气污染防治法四、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五、水污染防治法六、其他环境保护法第三节 科学技术法一、科学技术法概述二、科技进步法三、专门性科技立法第八章 社会保障法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概述一、社会保障的概念和特征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体系三、社会保障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 社会保险一、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二、社会保险费与社会保险基金三、养老保险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四、医疗保险五、失业保险六、工伤保险七、生育保险第三节 社会救济一、社会救济的概念和特征二、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险的区别三、社会救济制度的基本内容第四节 优抚安置制度一、军人优抚制度二、军人退役安置制度第九章 国际经济法和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第一节 国际经济法一、国际经济法概述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三、《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第二节 对外贸易法一、概述二、对外贸易经营者三、对外贸易管理四、对外贸易秩序第三节 反倾销条例一、倾销与损害的确定二、反倾销调查及裁定三、反倾销措施四、反倾销税和价格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第四节 反补贴条例一、补贴与反补贴的概念二、补贴与损害的确定三、反补贴调查和裁决四、反补贴措施五、反补贴税和承诺的期限与复审第五节 保障措施条例一、保障措施的概念二、损害的调查与裁决三、保障措施四、保障措施的期限与复审第十章 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第一节 有关世界贸易组织的基础知识一、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二、世界贸易组织的职能和地位三、世界贸易组织的机构四、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五、世界贸易组织的决策方式六、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体系第二节 中国人世的法律文件概况与重要承诺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文件概述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
《综合法律知识分册-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复习指南》章节摘录[E]
第一章 法学基础理论
第一节 法律概述
一、法、法律的概念
(一)法的概念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称。法的内容是由该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社会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我国社会主义法体现着由社会主义不同发展阶段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我国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它用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方法,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生产力解放和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综合国力增强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工具。
(二)法律的概念
从形式上,对法律的理解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法律与“法”的含义相同,即指“法”的整体,其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等同于“法”,泛指国家的全部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仅指法的一种表现形式,即享有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狭义上的法律既不包 括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不包括地方各级国 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我国,狭义上的法律仅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二、法律的基本特征
(一)法律是一种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系统,具有如下两个特征:
第一,具有规范性和普遍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规范是一种一般的、抽象的行为规则,不针对具体事或具体人,而是为人们规定在相同的条件下可以反复适用行为模式或行为方案。这种一般规则是一种标准和尺度,使人们可以预先判断自己行为的价值和后果,并据此做出选择。法律的普遍性是指法律规范在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社会全体成员有效,人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范性和普遍性,可以在社会生活中建立起统一的稳定的秩序。
第二,具有严格的结构和层次。每一个法律规范在逻辑上都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组成;不同规范之间有紧密的联系,不同法律部门和法律制度构成紧密联系的整体。法律有法定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文件之间有严格的效力从属关系。可见,法律是一种调整社会关系的明确、肯定的规范系统。
(二)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系统
制定或认可是国家创制法律规范的两种基本形式。制定,是指由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法定的程序创制规范性文件的活动,一般是指成文法创制的过程。认可,是指国家承认某些社会上已有的行为规则具有法律效力。国家认可的法律主要指判例法、习惯法或其他不成文法。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均具有法律效力,共同组成一个国家统一的法律体系。不论是制定还是认可的法律,都与国家权力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了法的国家意志的属性。这是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特征。
(三)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饷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强制力包括军队、警察、监狱、法庭等国家暴力机关,这些机关的执法活动使法律实施得到直接保障。国家强制力使法律获得了对全社会的普遍约束力,这种约束力不仅对敌对阶级存在,而且在本阶级内部也存在。当然,并非法律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必须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但是,法律如果失去了国家强制力,就无异于“一纸空文”,也就失去了法的属性。不同性质国家的法律,其国家强制力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目的。
(四)法律是以规定人们的杈利义务作为主要调整手段的行为规范系统
法律与权利义务是不可分的,它把一定生产方式要求的行为自由规定为法律权利,把与之相对应的社会责任规定为法律义务,使一定社会形态中人们的相互关系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规定人们在一定情况下可以做什么,必须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实现,以此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秩序。这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的独特方式。法律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仅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职权和职责。
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包括法律调整的影响和法的思想影响。法律的作用可以分为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法律的社会作用。
(一)法律的规范作用
法律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行为规则,对主体的意志行为发生影响,从而对主体的行为具有指引、评价、预测、强制和教育的作用。
(1)法律的指引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够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既定的模式,从而引导人们在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社会活动的作用。法律可以通过规定主体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以及对违反这些规定的制裁,来指引人们的行为。一般有三种指引方式:第一,规定积极行为的义务;第二,授予主体权利或权力;第三,禁止主体为一定的行为。法律的指引作用,对建立社会秩序至关重要。法律规范通过配置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权力和责任以及规定违反法律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设定人们的行为模式,引导人们在法律所许可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从而把社会主体的活动引入可调控的、有利于社会稳定的社会秩序之中。法律指引作用的目的并不仅在于制裁违法犯罪,也在于鼓励或防止某种行为,引导人们合法地行为。
法律的指引按不同的标准可分为不同种类,如:根据法律规范中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分为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根据国家权力行为的权限幅度的差异可分为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根据法的构成要素有别可分为原则的指引和具体的指引。
(2)法律的评价作用是指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则,具有判断和衡量人们行为合法或不合法的作用。法律通过评价作用来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选择,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因此,法律是一种带有价值判断的行为规则,是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这种评价是一种国家的价值判断,是客观的、普遍存在的价值判断,既可以评价他人的行为,也可以评价本人的行为。
在现实生活中,法律并非评价人的行为的唯一标准,道德规范、社团规章、乡规民俗等都在一定程度上对人们的行为有评价作用。与道德评价、习俗评价等一般社会评价相比,法律的评价具有自身特点:首先,法律以社会价值观念及价值观念体系为基础,以法律的规范性、普遍性、统一性、强制性和严格性的标准来评价人们行为,因而其评价在相当大的程度上具有客观性。其次,法律的评价标准相对于其他评价而言,是国家的一种最低要求,而其他评价,如道德的标准往往比法律的要求高。
(3)法律的预测作用是指人们根据法律的规定,可以预先知晓、估量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法律后果,也可以预知国家对某种行为的态度,进而根据这种预知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法和合理的安排和计划。可以说,法律是对人们行为的预测工具和生活的指针。法律之所以有预测作用,是因为法律具有规范性、确定性的特点。法律规范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权力和责任告知人们如何行为,根据一项法律规范人们就可以进行行为的预测。法律内容是明确的,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连续性,这给人们进行行为预测提供了可能的前提。
法的预测作用对于法的遵守具有重要意义。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的行为都可能对他人和社会产生影响,同时也可能受到他人行为的影响。为了避免这种人与人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生无序的情况,每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预先安排自己的行为,预知行为的后果,以避免风险,求得最佳结果。
(4)法律的强制作用是指法律运用国家强制力保障自身得以实现的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其目的就在于加强法律的权威性,保护人们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关系和法律秩序。强制作用是法律作用之中非常重要的方面,也是其他作用的重要保障。
(5)法律的教育作用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能通过自身的存在及运作实施,产生广泛的社会影响,从而督促、引导、教育人们弃恶从善、正当行为的作用。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是社会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法律将占统治地位的立法思想昭示于全社会,教育全社会遵守,从而影响社会主体的思想和行为。法律在日常生活、生产和交往中不可避免地被反复实施,可以使人们逐步达到对法律规定的认同,提高法律意识,形成守法的习惯。而且,法律通过对违法行为的制裁和对合法行为的鼓励或保护,可以对人们的行为产生示范和促进作用。任何法律都存在一定程度的威慑力,但仅靠威慑的法律是不稳固、不持久的。只有能对绝大多数社会成员起到教育作用的法律才能持久稳固。
实现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有以下方式:第一,全面知法;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法,使人们了解、掌握有关法的知识和法的实施情况,从而受到教育。第二,公正执法;通过客观、公正的执法,使法得以全面、准确、正确地实施,从而对人们产生良好的影响,达到教育的目的。第三,严肃司法;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人实施严厉的制裁,不仅使其从违法行为中得不到利益,而且还要使其精神受到压力和不利的影响,承担否定性的后果,达到对违法者的教育和对其他人警戒的目的,发挥法律特定的教育作用。第四,领会法的精神;通过宣传和灌输,使法的精神深入人心,使民众由对法的一般的、被动的遵守,变为一种自觉的、自愿的行为。
(二)法律的社会作用
法律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律具有维护一定阶级统治和执行一定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在政治方面的作用。即: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经济上的统治地位,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使其活动控制在统治秩序所允许的范围内;调整和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纠纷以及与同盟者的关系;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国家的需要,开展与世界各国的交往。法律的政治作用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不同的表现。
第二,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即: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基本经济制度,为巩固和发展这种经济基础服务;保护合法的财产所有权和财产流转关系,调整和解决各种财产纠纷,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第三,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即:对一切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证人类共同体的存在和发展。主要作用有:发展生产;管理和发展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人口、公共卫生等事业;保护环境,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等。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不仅是统治阶级的要求,而且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四,法律的阶级统治作用与法律的社会公共作用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即:法律阶级统治作用以社会公共作用为基础,法律的社会公共作用的执行又必须服从阶级统治的需要,以巩固阶级统治为目的。
(三)我国法律在建立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作用
我国《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则和秩序,而这些规则需要获得法律的形式,通过法律规范来表现;这些秩序,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因此,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必然是法治经济。法律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并保护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经济形式共同发展的所有制结构,确认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主导力量。
(2)运用法律形式确认市场主体的资格和法律地位,明确产权,平等地保护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的多种经济成分作为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证多种市场主体的长期共存、共同发展。
(3)建立和健全市场经济法律秩序,规定相应的竞争规则,创造竞争的环境和机会,促进和保障公平竞争,制裁不正当竞争,建立和培育统一的市场体系。
(4)确认以“各尽所能、按劳分配”为主要原则的多种分配制度,运用税收等多种经济法律手段调整市场经济的分配关系,体现效率和公平相统一的原则。
(5)以法律方法解决市场主体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和纠纷,制定解决利益冲突的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对各种利益冲突进行法律疏导。
(6)建立劳动与社会保障的法律制度,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在市场经济中的基本社会经济利益,开辟更多的就业形式。
(7)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和保证国家对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
(8)建立并完善涉外经贸法律制度,改善投资环境,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逐步融人世界经济体系。
(9)打击各种犯罪行为,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四、法律的分类
法律的分类是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律规范或法律制度划分为若干不同的种类。现实生活中的法律规范都是具体的,每一规范的内容都有所不同。但是形形色色的规范在不同方面又存在着某些共性,在认识这种区别与联系的基础上,将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特殊性和共同性概括出来,就产生了法律的分类。
对法律进行分类可以依据不同的标准。例如,依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类别和调整方法,可以把法律区分为不同的部门法;依法律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和社会阶级本质,可以划分为不同历史类型的法等等。根据法律的外部形式和结构等方面的特点进行的一般分类有:
(一)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成文法是由特定国家机关制定颁布、以不同效力等级的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出来的法,故又称“制定法”。不成文法是由国家机关以一定形式认可其法律效力,但不表现为成文的规范性文件形式的法,一般指习惯法。英美法系的判例法是由法院通过判决创制的法,它虽然表现为文字形式的判决,但不同于由法定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因此通常将判例法视为与制定法相对应的一种法律渊源,也归人不成文法。
(二)实体法和程序法
实体法主要是规定和确认的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或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职责的法律,通常表现为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实体法的规定直接来自人们在生产和生活中形成的要求,如所有权、正当防卫权、纳税的义务等。程序法主要是规定保证实体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或职权和职责得以履行的法律,通常表现为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如辩护权、上诉权等,是派生的,其作用在于保证法律关系主体在实体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因此,实体法被称为主法,程序法被称为助法。
(三)根本法和普通法
在采用成文宪法的国家,根本法是指宪法,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享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的内容和制定、修改的程序都不同于其他法律。普通法是指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普通法的内容一般只涉及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如民法、行政法、刑法等,其法律效力低于宪法。
(四)一般法和特别法
一般法是指在效力范围上具有普遍性的法律,即针对一般主体、一般事项,在较长时期内,在全国范围内普遍有效的法。特别法是指对特定主体、特定事项,或在特定地域、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如以空间效力而论,宪法是一般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法;以时问效力而论,治安管理处罚法是一般法,紧急状态法是特别法;以对人的效力而论,有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规定是一般法,对妇女儿童特殊保护的规定是特别法;以对事的效力而论,规定盗窃罪的法律是一般法,规定盗窃武器弹药罪的法律则是特别法。
(五)国内法和国际法
国内法是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由该国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并保障其实施的法律。国内法的法律关系主体一般是个人和社会组织,在特定法律关系中也包括国家和国家机关。国际法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制定或认可的法律规范,通常表现为多国参与的国际条约、两个以上国家间的协议和被认可的国际惯例。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也包括有关的国际组织。
(六)公法与私法
一般认为,凡是以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具有管理与服从的性质,以国家或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为法律关系主体一方或双方的法律,即为公法。如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权和职责的法律。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具有平等的性质,以地位平等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法律,即为私法。如规定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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