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的冲突法问题研究》
《网络侵权的冲突法问题研究》
出版时间:2012-12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周霞蔚 著
页数:321
字数:279000
《网络侵权的冲突法问题研究》内容概要[E]
本书的主要内容是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并且是以国际私法的角度为切入点对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述。从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选择方法以及连结点的确定等几方面入手,结合国内外相关立法及司法实践进行系统的分析和论述,同时为我国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提出改善的建议和方法。
《网络侵权的冲突法问题研究》作者简介[E]
周霞蔚,本科和研究生均就读于北京理工大学并于2005年及2008年分别获得法学学士及法学硕士学位。2011年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国际私法。
《网络侵权的冲突法问题研究》书籍目录[E]
序 言
第一章 网络侵权的类型与法律特征
第一节 网络的特征
一、虚拟性
二、全球性
三、无边界性
四、不受地理因素的制约性
五、发布信息的要求低
六、可移动性
第二节 网络侵权行为之概述
一、侵权行为的概念
二、网络侵权行为的概念
三、网络侵权的特征
四、网络侵权的类型
第三节 网络侵权的冲突法问题
一、网络侵权的涉外性
二、网络侵权中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
三、网络侵权法律冲突的类型
四、传统冲突法理论在网络环境下面临的困境
第二章 网络侵权之法律适用原则
第一节 侵权行为地法在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一、侵权行为地法之主要理论依据
二、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三、侵权行为地法之利弊
四、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地法存在的价值
五、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地的新发展
第二节 法院地法在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一、法院地法的发展历程
二、适用法院地法的原因
三、适用法院地法原则之利弊
四、法院地法在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第三节 意思自治原则在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一、有限的意思自治原则
二、适用意思自治原则之利弊
三、网络侵权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第四节 侵权行为自体法在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一、侵权行为自体法的理论渊源
二、侵权行为自体法
三、网络侵权行为自体法之思问
第五节 来源国规则
一、来源国规则的定义
二、来源国规则在网络侵权中的可行性分析
第三章 网络侵权法律适用之连结点选择
第一节 网络环境下传统连结点的新发展
一、在网络侵权中,侵权行为地的新发展
二、国籍连结点在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三、住所连结点在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第二节 网络侵权中出现的新连结点——网址
一、肯定论
二、否定论
第三节 网络服务器所在地
一、概述
二、网络服务器所在地作为连结点的可行性
第四节 网络技术在确定网络侵权连结点中的运用
一、网络边界的划分
二、地理位置定位技术
三、地理识别的非技术手段——软保护
四、对网络技术应用于国际私法的评论
第四章 网络侵权之法律选择方法
第一节 传统国际私法中的法律选择方法
一、单边冲突法
二、多边冲突法
三、统一实体法
第二节 网络侵权法律选择方法之比较
一、网络对传统法律选择方法的冲击
二、网络侵权中法律选择方法的优劣对比
三、网络侵权法律选择方法之发展方向
第三节 美国网络侵权法律选择之实践
一、单边法律选择方法的适用
二、结果选择方法在网络侵权中的适用
第四节 欧盟有关网络侵权法律选择的立法实践
一、欧盟《数据信息保护法令》
二、《数据信息保护法令》中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
三、《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有关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五章 网络侵权法律适用之分类研究
第一节 网络侵害著作权的法律适用
一、网络著作权的概念
二、网络著作权的作品定义
三、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之具体表现
四、网络著作权之合理使用
五、网络著作权保护之立法比较
六、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网络侵害商标权的法律适用
一、商标权概述
二、网络对国际商标保护提出的挑战
三、我国网络商标权保护的现状
四、网络商标权保护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网络域名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域名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二、域名纠纷的种类
三、域名侵权的立法概况
四、我国域名保护的现状及评述
五、涉外域名保护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网络侵害专利权的法律适用
一、专利的概念及特征
二、与网络相关的专利权保护
三、有关专利权的法律冲突
四、网络专利权保护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网络侵害隐私权的法律适用
一、隐私权概述
二、网络对隐私权保护的冲击
三、网络隐私权侵权的表现
四、网络隐私权保护立法之比较
五、我国网络隐私保护之现状
六、网络隐私保护法律适用之探讨
第六节 网络侵害名誉权的法律适用
一、名誉权的概述
二、网络名誉权之侵害行为
三、网络侵害名誉权之责任构成
四、网络侵害名誉权之法律适用
第六章 关于我国涉外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及立法建议
第一节 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情况分析
一、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案件的特点
二、我国有关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相关立法
三、我国有关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实证分析
第二节 对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建议
一、通过立法规定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必要性分析
二、对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立法之宏观建议
三、对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立法之微观建议
四、对我国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实践的建议
参考文献
后记
附则一
附则二
附则三
《网络侵权的冲突法问题研究》章节摘录[E]
版权页: 三、网络侵权中意思自治原则的适用 对于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也有学者主张适用意思自治原则来确定案件的准据法。我国学者吕国民就认为:“对于电子数据交换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可以考虑采用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允许当事人在其交换协议中自主选择支配他们之间可能发生的侵权纠纷的法律。”还有学者认为:“冲突法发展的晚近观点认为,既然现代侵权法并非是公共政策的聚集之地,就应恢复其本来的私法属性,意思自治原则在侵权领域应该有其安身之所。”在网络侵权的案件处理中,有限制的允许当事人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其自身利益的法律是非常有必要的。正如莫里斯所说,“以受害人替代法官决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对自己更有利,更能体现一种正义的立场”。 虽然现有的立法并没有对网络侵权适用意思自治原则进行规定,但笔者认为这一原则应该能够适用于网络侵权案件。有学者认为意思自治原则在网络上不能适用,原因在于在网络上双方当事人缺乏互相交流,对于争端解决方式也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合意。通俗地讲就是两个人如果最起码的交流都谈不上,怎么能够得到合意呢?还有学者认为,网络上的协议很可能产生不利于受害人的结果。有过上网经历的人都知道,现在很多网站在进行注册的时候,都会弹出一个页面,该页面通常就是网站的管理协议。该议基本上都是一些定式合同,如果要注册该网站,那么行为人就必须同意网站的相关规定,否则就不能注册。当事人根本没有进行选择的权利。因此,有学者反对将意思自治原则引入到网络侵权的领域。 但是,笔者认为,网络非但没有对当事人按照自己的意思选择法律适用造成困扰,相反,在网络侵权中引入意思自治原则有利于避免网络所带来的法律选择的复杂性,能够更快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国外的司法实践中也已经出现了在网络案件中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的案例。比如,美国的世界摔跤娱乐联合会案,该案件的原告是名为世界摔跤娱乐联合会的公司,被告是名为迈克尔·博斯曼的美国公民。原告早在1985年就将自己的公司名称注册为商标,然而被告却在1999年把原告的商标在澳大利亚的域名管理机构进行了注册。之后被告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告知了原告他注册商标的事实,并承诺愿意以1000美元的价格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
《网络侵权的冲突法问题研究》编辑推荐[E]
《网络侵权的冲突法问题研究》的写作是以冲突法的角度为切入点,重点考察各国对涉外网络侵权法律适用的相关规定以及司法实践。从研究的角度来讲,脱离了传统民商法对网络侵权的研究定式,不仅实现了立论视角的转变,也实现了研究方法的更新。另外,传统冲突法规则在网络侵权中难以适用的关键就在于网络的虚拟性造成了侵权行为地以及当事人具体所在地在网络中无法确定。在《网络侵权的冲突法问题研究》中,笔者结合国际上最新的研究成果,从网络技术的角度出发,对确定当事人具体位置的技术方法进行了全面介绍,并且对地理位置识别技术对司法实践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剖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