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权的释义与建构》
《业主权的释义与建构》
出版时间:2012-7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作者:齐恩平
页数:320
字数:230000
《业主权的释义与建构》内容概要[E]
《业主权的释义与建构》由齐恩平编著。 《业主权的释义与建构》简介:
“业主权”的法理确认,渗透着民事法律对主体私权更为周到、细致的理解及维护,是民法私权法制本性的进一步张扬。我国《物权法》虽然规定了业主的部分权利,使业主权的实现与保护在一定程度上找到了立法依据,但现实市民社会生活中权利主体所追求的“物尽其用”、“意思自治”、“
解纷息讼”等法权要求并未得到满足。《物权法》中“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法律规则的设计,与日本民法中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制度设计相比,尚无实质的创新与变革。而在法律适用中,该制度建构的漏洞和缺陷也逐步显现,理论上亦有困惑与症结。广大民众的社会生活,和谐社会的法律实践,急迫需要清明的、充满人文关怀的法律规则的指引与调整。
《业主权的释义与建构》作者简介[E]
齐恩平(1966—),男,黑龙江绥化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民商法学博士,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理事,天津市法学会副会长,天津市人大立法咨询委员会专家委员,天津市首届十大中青年法学家。入选天津市2011年度“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主持完成十余项国家级、教育部、天津市社科规划研究课题,发表学术论文40余篇,出版专著、教材10余部。
《业主权的释义与建构》书籍目录[E]
引言
一、选题的缘起与研究方法
二、文献分析:已有的研究基础和局限性
三、本文的基本内容和框架
第一章 “业主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对比解读
第一节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的比较与概念选择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念的立法选择
二、“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立法的逻辑推证和语义分析
第二节 业主权概念的法理基础与法律本土化资源
一、权利概念生成发展的法理解说
二、业主权概念的确认与民事法理的契合
三、业主权概念的法律本土化资源
第三节 业主权概念的理性解读
一、业主权的概念及语源学分析
二、业主权性质的定位
第四节 业主权的权利结构
一、业主权的主体分析
二、业主权的客体分析
本章小结
第二章 业主物权
第一节 业主房屋所有权
一、业主房屋所有之专有权
二、业主房屋所有之共有权
第二节 业主住宅区共有权
一、住宅区共有权的内涵
二、住宅小区车位权属分析
三、住宅区名称权
四、住宅区土地使用权
本章小结
第三章 业主物权衍生权益
第一节 业主成员权
一、业主成员权的内涵与性质
二、业主成员权的内容
三、业主成员团体的治理结构
四、成员团体的自治规则——业主公约
五、业主成员责任
第二节 业主立体相邻权
一、立体相邻权的意义
二、业主立体相邻权的内容
三、不可量物侵害与业主容忍义务的限度
本章小结
第四章 业主权的限制与救济
第一节 业主权的限制
一、业主权限制的正当性分析
二、权利限制语境下的业主权限制
第二节 业主权的救济
一、设立业主救济权的必要性
二、业主权的救济类型
三、业主权的救济体系
本章小结
结语
一、市民化社会视阈下业主权的价值
二、《民法典》“业主权”相关条文的立法设计
主要参考文献
一、中文专著与译著
二、中文期刊论文
三、外文论著
后记
《业主权的释义与建构》章节摘录[E]
版权页: 温丰文先生推崇“三元论说”,主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由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和成员权三部分构成,认为该说符合现代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的最新发展趋势;区分所有权会议是公寓大厦自治管理之主要支柱,有关公寓大厦之重建、修缮、改良、利用等“物的管理”,以及住户之间互动关系、群居生活等“人的管理”,原则上均可通过区分所有权人会议决定之;区分所有权会议是区分所有人团体之意思机关,其决议之效力及于全体区分所有人,亦及于区分所有权之继受人;公寓大厦管理委员会是公寓大厦管理之中枢 其作用不仅是物之维护修缮,亦及于住户关系调整,是社区和谐、社会祥和、居民安居安宁之保证;公寓大厦规约是区分所有人团体的最高自治规则,其所规范之内容,不但可以拘束区分所有权人,而且对区分所有权之继受人亦有拘束力,即规约具有物权的效力,规约还应有一定的公示方法,以保护交易安全;邻人使用请求权行使之对象,不以物理上前后左右或上下相邻接之专有部分为限,在物理上纵未邻接,只要是建筑物维护或修缮之必要范围,亦得对之行使。温丰文先生可谓台湾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研究的标志学者,对立法、司法均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台湾学者谢在全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要论》中,对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权和共有权进行了系统的论证,对现代我国大陆学者的相关理论观点亦有深远影响。他认为,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一部之部分为专有部分,亦为专有权之客体。专有部分之成立必须具备之要件如下:须具构造上之独立性;须具使用上之独立性;须以区分所有权客体之形态表现于外部。区分所有建筑物之共有部分包含三者:一是区分所有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之其余部分;二是不属于专有部分之建筑物附属物;三是区分所有人约定共同使用之专有部分与其附属物。区分所有之专有权与共有权的行使需遵守三项制约:其一,不得违反区分所有人之共同利益;其二,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基地权利处分之一。体化;其三,对必须进入专有部分者的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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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权的释义与建构》对广大民众的社会生活,和谐社会的法律实践,急迫需要清明的、充满人文关怀的法律规则的指引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