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律漫画读本》
《劳动合同法律漫画读本》
出版时间:2009-7
出版社:上海人民
作者:金国华
页数:117
《劳动合同法律漫画读本》前言[E]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这部引起广泛关注和争议的法律究竟是如何协调劳动关系的?与之相关的《实施细则》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又如何理解?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深奥难懂的法律条文,即使法律工作者也一知半解,更不要说企业人事主管和普通劳动者了。于是。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和理解这三方面的法律内容,我们尝试邀请优秀的漫画家将法律逐条以漫画的形式解读,让读者在机智诙谐的幽默中领会法律的深刻内容和精神。同时,我们认为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协调社会关系、处理社会关系,最终达到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我们并不赞成劳动者片面理解法律,过度维权,到头来反而恶化劳动关系、得不偿失,我们想倡导的是轻松、快乐、互谅、和谐的劳动关系。生活、工作以及劳资关系不需要那么紧张,法律也不总显得那么严肃。感谢漫画家邹勤充满智慧的创作,感谢劳动法专家也即本书法律顾问的审稿意见,感谢上海市司法局的支持,希望这本漫画读本能给企业和劳动者带来知识、更带来快乐以及更和谐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律漫画读本》内容概要[E]
《劳动合同法律漫画读本》将法律逐条以漫画的形式解读,让读者在机智诙谐的幽默中领会法律的深刻内容和精神。法律的目的是通过协调社会关系、处理社会关系,最终达到社会公正与社会和谐。
《劳动合同法律漫画读本》作者简介[E]
插图者简介:邹勤:九三学社社员上海市美术家劫、会会员上海市电影家协会会员现为国内多家报刊杂志专栏画家中国新闻漫画网NEwscARTOON在线画家绘画作品多次入选全国美术作品展及其他重大展览并获奖影视作品曾获中国电影政府奖及国际电影
《劳动合同法律漫画读本》书籍目录[E]
前言第一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 解读要点——为个体户打工同样适用“劳动合同法律”第三条 解读要点——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协商一致的原则第四条 解读要点——职工对规章制度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七条 解读要点——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八条 解读要点——招工时,单位应如实告知工作情况,也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工作相关的情况第九条 解读要点——单位招工时,不得扣押劳动者任何证件第十条 解读要点(1)书面劳动合同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2)尽管签了劳动合同,但劳动关系从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十三条 解读要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十四条 解读要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修订第十六条 解读要点——劳动合同文本经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盖章才生效第十七条 解读要点——劳动合同的必备条 款第十九条 解读要点(1)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次试用期第二十条 解读要点——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和所在地的最低标准第二十二条 解读要点——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费用,可以与其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第二十四条 解读要点——在结束劳动关系后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第二十六条 解读要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为无效或部分无效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第三十条 解读要点——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第三十一条 解读要点——单位不得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第三十二条 解读要点——劳动者拒绝单位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第三十三条 解读要点——单位变更法人不影响合同的履行第三十五条 解读要点——单位与劳动者就变更合同的内容应采用书面形式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十七条 解读要点——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单位,试用期内需提前三日第三十八条 解读要点——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 解读要点(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 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 解读要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单位可以解除合同第四十一条 解读要点——单位裁减人员应提前三十日向职工说明情况,听取意见第四十二条 解读要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规定医疗期内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 解读要点——女职工在孕期,单位不得解……第二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一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第三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调解第三章 仲裁第四部分 附录
《劳动合同法律漫画读本》章节摘录[E]
插图: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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